政府采购制度源流探析———兼论“政府集中采购”概念的使用_经济学论文十篇

时间:2023-08-31 13:49:04 | 作者:未知

政府采购制度源流探析———兼论“政府集中采购”概念的使用_经济学论文十篇

【经济论文】导语,大家所欣赏的本篇共有36096文字,由常中新精心校正后,发表在美文档!中国,以华夏文明为源泉、中华文化为基础,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民族的多民族国家,通用汉语、汉字,汉族与少数民族统称为“中华民族”,又自称“炎黄子孙”、“龙的传人”。政府采购制度源流探析———兼论“政府集中采购”概念的使用_经济学论文十篇感谢大家学习参考!

采购制度源流探析———兼论“集中采购”概念的使用_经济学论文 第一篇

摘 要: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有20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历代为了达到各种目的,从市场中采购了大量物资。关于现代采购在中国的产生有两种观点。采购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同样需要大量推广。 

 关键词:采购;历史比较研究;发展规律 

一、外国采购的形成与发展 

简单的采购是伴随着财政的产生而产生的,其基本特征是大量的货币性财政收入转化为行政所需要的物资,以弥补实物性财政收入的不足。近代规范的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末,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分为3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8世纪末至二次世界大战前,是采购制度的形成时期。1782年英国设立文具供应局(Stationary Office),作为部门所需公用品采购和管理投资建设项目的机构,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即超过一定金额的采购必须经过公开、竞争的程序,规定了一整套采购的程序及规章,开采购之先河。该机构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对部门所需物资的采购工作。 

采购制度首先在英国出现,有其客观原因。一是英国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产业革命,为采购提供了充裕的产品;二是财政支出规模扩大,要求财政提高支出效益,而实施采购是其方法之一;三是财政收入总额增加。1755年,英国关税超过150万英镑,消费税超过350万英镑,与1688年相比,关税增加近一倍,消费税增加5倍。1694年成立了英格兰银行,标志着银行的产生,推动了公债制度的发展。1749年,英国国债达到8100万英镑,在7年战争(1756~1763年)开始时,国债达12200万英镑。 

瑞士制定和实施采购制度也有200多年的历史。同一时期,美国联邦将采购制度引入民用部门。美国建国后十分关心财政支出管理问题,这在一程度上来自于分权思想(理论基础为孟德斯鸠的理论),以及人们对滥用财政资金的关注。美国财政审计系统在《1789年财政部门法》中已做出规定。1792年,联邦通过采购的第一部法律,将联邦采购供应品的责任赋予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861年,联邦拟定的一项法律要求每一项采购至少有3个投标人,规定了采购机构、官员应遵循的程序和方法。1868年,国会通过法律确立了公开开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 

第二阶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至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这是采购制度的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时期,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已不能维持经济的均衡发展,难以在均衡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恢复均衡。30年代的经济危机以及随后而来的持续大萧条就是这种状况发展到极点的表现,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并于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被各国奉为“国策”,纷纷放弃自由放任的传统,采取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措施,并将财政政策作为主要的政策手段。采购获得了新的意义,不仅是优化支出管理的方法,而且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 

 “二战”之后,各国经济增长最快的部门是服务业,而服务业中增长最大的是公共服务。1929年,美国公共服务在全社会产品和服务采购总值中占12.5%,到1963年占27%以上。1929年,美国有446.5万人受雇于和公共服务机构,占劳动力总额的9.7%。1960年,有1358.3万人在公共服务机构中工作,占总就业人数的20%。1950~1960年,在经济领域内增加的每10个新职位中,有9个属于公共部门。美国《联邦采购法》也明确规定公共工程属于采购的范畴。 

 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武装部队采购法》,确立了国防采购的方法和程序,并将武装部队军需品集中采购的责任赋予国防后勤局。1949年国会通过《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Federeal Properaty and Administramtive Serimce Act)。该法为联邦总务管理局(Generaml Seriveces Administramtion, GSA)提供了统一的采购政策和方法,并确立了GSA为联邦的绝大多数民用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权利。美国总统预算和行政管理办公室的专设机构———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负责采购立法,制定采购政策,管理联邦采购管理委员会,协调立法机构、采购委员会、产业界、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三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主要特点是采购的国际化。“二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建立了集中采购制度。韩国在1949年1月建立了第一个统一采购机构———对外援助临时供应办公室,负责利用外汇基金购买所需的物品。1955年1月,韩国将采购和供应集中到一个机构,即对外供应办公室,采购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基金、外国援助基金和贷款。1966年,成立供应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外采购和国内采购、重点工程采购、企业需要的重要原材料贮存采购及供应事务。将部门1500万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的工程采购、地方部门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纳入采购。1997年1月,将供应办公室改为采购厅①。目前,韩国计划进一步完善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如建立信息网络,提高透明度、公开性、竞争性。韩国由经济财政部制定采购政策,采购厅负责采购。 

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曾经是封闭和的采购市场逐步走向开放,采购开始进入国际贸易领域,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国际采购制度的形成是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而形成的,但却落后于这一进程。1946年在起草《关贸总协定》时,采购被视为例外领域。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规定,采购是采购物品,且此物品供自用,而非用于商业性零售或生产性销售。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每年采购金额达数千亿美元,占国际贸易总额的10%以上。同时,在采购中的歧视性做法也越来越明显,歧视性采购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严重障碍。7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开始了对各国采购进行国际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运动。于是,在1976年的东京回合上成立了采购专门小组。1979年4月12日,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采购守则》,并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延伸到采购领域,从而使采购在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协议于1981年生效,它管辖的采购范围是15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项目。1987年,对《守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使规定更加具体,并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1993年12月,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就《采购协议》(GPA)达成基本意向,于1994年4月正式签署,1996年1月1日生效。《协议》的形成标志着国际采购制度的初步形成。《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在采购方面各缔约国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框架,设立了统一的国际标准。此后,各地方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相继在有关的贸易政策中明确了采购的准入条款,或专门制定采购协定,规定缔约方应给予同等机会的市场准入。随着1995年世贸组织(WTO)的诞生,《协议》作为世贸组织下的一个诸边协议于1996年生效,并将传统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领域扩大到港口、机场、供水、电力和城市运输部门。 

其他国际组织也制定有采购的法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86年起着手采购领域的工作,准备为各国在建立新的采购法律和程序,或改进现有采购法律和程序方面提供一个蓝本。1993年该委员会制定了《采购货物与工程项目示范法》。1994年修改为《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示范法》(Modellawon Procurement ofGood, Conctruction and Services)。此外,亚太经合组织有《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有《贷款、信贷采购指南》等。 

欧共体在其区域内建立国际采购制度的尝试要比《采购守则》早13年。为了在欧共体范围内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货物、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早在1966年的《欧共体条约》就对采购做了规定,后又颁布了《欧盟采购指令》。1971年起,欧共体相继通过了两个有关采购在共同体内公开招标的法律:“工程招标指令”(EEC70/305 Pub lic Works Directive)和“部门货物采购招标指令”(EEC77/62 Public Sector Supply Contracts Directive),率先将采购区域化、制度化。后来欧盟在该条约的指导下,相继颁布

论“国家综合负债”――兼论如何处理银行不良资产_经济学论文 第二篇

近年来,中国的国有企业严重亏损,债务/资产比高达80%以上,相应地,银行的不良资产比重越来越大,国有银行也进入了亏损的阶段。正因如此,国内外的许多经济学家和投资者对中国改革与增长前景的怀疑不断加重:中国的银行坏债问题比东南亚各国更加严重,东南亚各国陷入了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中国会不会不久也会陷入危机?中国经济的“金融风险”似乎成了世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在另一方面,许多人也认为,银行坏债问题已经存在好多年了,中国经济仍在增长,近期内似乎也没有陷入金融危机的危险。与此同时,从1998年起,中国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通过扩大财政赤字、增加发行债券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这种增加债务的作法,也引起了人们对中国经济金融风险的疑虑。 

本文提出了“国家综合负债”和“国家综合金融风险”的概念,试图系统地回答以上的各种问题,对一系列经济现象和经济政策进行综合的。与此相关,本文也将对“坏债”的清理问题进行一些理论的,试图清理一下这方面的模糊认识。

一、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与债务

中国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的“坏债”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很高,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准确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计。为了最大程度地估计风险,避免低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采用目前见到的各种估计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即估计不良资产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5%。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拨改贷”开始,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当然要有批准),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

2.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由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发生亏损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营不善,也可以是社会负担(如国家抽走了各种本应留下的劳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级决策失误(有些企业根本就不该建),但只要发生了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原因。

这也就是说,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搞国有企业而没有国家财政为其注资和补贴,其结果必然是国有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这是“国有经济三位一体”的内在逻辑。在思考国有企业负债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将财政负债的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将国企对银行的坏债视为“准债务”,而将国企坏债和负债一起都算作“国家负债”。这一首先可以解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为什么中国有这么大的国有经济而负债却特别的低(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国银行的坏债比重特别的高。

这里要明确的是,只有银行“坏债”才构成“国家负债”的一部分。因为只有“坏债”才构成社会和负担,必须运用某种国家权力(税收、国债、货币发行、国际等)加以处理。只要企业还能用自己收入付息还本,其负债则不构成我们这里所说的“国家负债”的组成部分。

在更加一般的意义上,即使假定不存在国有经济,私人企业和私人银行之间发生的“坏债”,也具有“外部效应”或“公共性质”,因为由银行坏债引起的银行危机、金融危机,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通常也要由出面,运用公共资源(“纳税人的钱”)加以处理。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如80年代的美国,当前的日本、韩国等),都表明了这一道理。无论如何,从一个经济整体的角度看问题,银行坏债和负债,都同样可以视为社会整体的一种债务负担,其数量的增长,都意味着一个经济金融风险的加大。

从一个经济应付金融危机的能力的角度考察问题,我们也需要将银行坏债与负债联系起来考察。银行坏债率高,若债务率也高,在应付风险时的能力就差,相反,若负债较低,危急时刻就可以用增发债务的办法来清理债务,稳定经济。一国金融风险的大小,不仅取决于金融系统本身的健康程度,而且取决于应付危机的能力。

二、外债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外债”。中国所借外债并不多,不构成问题,在讨论中甚至都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尽管许多外债是私人部门借的商业贷款,但到头来也都变成国家负债,也要由国家或全体国民来承担其后果。对我国来说,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一点。因为我国的外债,即使不是借的,至少也是国有企业、国有金融公司借的,出了问题都要负责,都要全体国民承担。因此,从国家金融、债务状况的角度问题,我们不妨将我国的“全部外债”也都视为债务或国家债务来加以计算,以最大限度地估计金融风险。这种债务目前约占我国GDP的14%左右。

当然,更加细致的方法是只算“短期外债”,因为就近期风险而言,主要是短期债务起作用,引发支付危机。如果这样算,我国面临的风险似乎就更小一些,因为短期外债占GDP的比重目前只有1.5%左右。即使再多算一些地方上没有登记的短期外债(如“广信”事件所揭示的那样),最多也不超过3%,以此衡量的金融风险就会更低一些。

对于资本市场已开放的经济来说,问题更复杂一些,因为还要计算那些流动性较强、能够很快撤出市场的外国“证券投资”。不过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讨论。这一点请充分注意。本文提出的“国家综合负债”和“国家综合金融风险”的概念,只对我们这样的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经济来说,是较为“综合”、较为“全面”的,对于资本市场完全开放的经济,则还要加进更多、更复杂的因素。我们后面所作的国际比较,也只是比较与我国有可比性的方面,而不包括其他一些方面。

三、“国家综合负债率”

以上三项,即债务、银行坏债和全部外债,可以说涵盖了一个经济中已经发生的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国民债务,其他一些潜在的、隐含的欠债,要么可以归结为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比如欠国企职工的“养老基金”债务,现在实际上正以企业坏债的形式发生着),要么在经济中有着其他一些对应物(比如对职工的“住房基金”欠帐,可以由住房私有化和拍卖一部分国有资产加以偿还)。

将以上三项放在一起,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国家综合负债率”的概念,它在数量上可以由以下的公式来表达:

这可以说是衡量一国金融状况的一个综合指数,它包含了在资本帐户尚未开放的经济中的一些主要的可能引起宏观经济波动和金融动荡的不利因素。

利用这一综合指数,我们可以以下问题。

(一)经济整体金融风险的大小(国际比较)

一国是否会发生经济危机,取决于很多经济、、社会、国际方面的因素。一个经济指标再“综合”,也不能绝对准确地判断一国经济是否面临陷入危机的风险。但是,较为“综合的”指标总比较为单一、片面的指标要好。利用这种指标进行的横向比较,也更能说明问题。

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经济的特点是银行坏债较大,而负债与外债相对较小。因此,尽管中国的银行系统问题较大,但“国家综合负债率”总的说来相对较低,1997年底只有47%,1998年也不超过50%。如果只计算中国的短期外债,这一指标就更低,只有37%左右。而其他亚洲各国的这一比率在1997年底都比中国高许多(见表1)。欧洲货币联盟要求各成员国达到的债务占GDP的比率标准为60%;美国的同一指标也长期高达70%(请注意发达国家银行坏债较少,而且由于不干预银行信贷活动,出了坏债的责任也较小,因此我们只计算负债)。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银行系统坏债问题如此严重,问题比别的一些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可能更大,但仍能保持经济稳定,经济还能增长,近期内也没有爆发金融危机的威胁。那种仅仅根据中国银行系统坏债较多就预言中国不久也将陷入经济危机的简单推断,之所以不正确,就是没有综合地一个经济的整体经济负担。而当人们之所以没能及时地预测出东南亚一些国家会陷入经济危机,也是只看到了一部分债务指标,而缺乏综合的观点。比如若只看债务,韩国和泰国当时情况似乎都不错。但若将非部门的银行坏债和短期外债都加到一起进行,结论就会大不一样了。

(二)宏观政策选择

对一国“国家综合负债”的债务结构,有利于我们宏观政策的选择。当前中国经济面临增长率下降、总需求不足的问题,需要采取扩张性的宏观政策。这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中,哪种更为合适

试论“入世”后对外资保险公司政策的调整问题_经济学论文 第三篇

随着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中国将在一个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竞争与合作,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从而逐步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同时,中国将履行其承诺的国际义务,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遵守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和享有世贸组织成员的相应权利。为了履行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中国市场将较全面和较广泛地对外开放,中国的保险市场也将随之进一步地对外开放。

中国保险业从1992年在上海进行开放试点到1995年扩大到广州并在1999年进一步扩大到深圳以来,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只是部分地区的开放、试点性的开放和有限制的开放,加入WTO后,则将逐步形成“大开放”的格局,这是一个大的转折,对中国保险业既是考验也是机遇。我们以为,从坚持中国的经济和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出发,为了有效应对WTO的挑战,我们需要充分利用WTO的机遇和WTO有关三至五年保护期的规定,对现有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关政策进行主动而适当的调整。

 一、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大部分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国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时3%,瑞典1.12%,法国1.11%,瑞士0.66%,韩国0.38%,美国的财险市场10.73%,寿险市场14.34%。在这些国家看来,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10%左右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资控制的保险资金可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冲击。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国家经济和经济安全的对外开放原则,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措施,适当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开放保护期间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宜控制在3%至5%之间,五年之后,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10%。目前,上海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10%,这样高的市场份额应该引起注意,并作出适当反应。

 二、提高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资本金和保证金的数额,并要求外资方同时或分期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根据《保险法》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上海办法》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缴存400万美元的保证金,折合币3320万元,1998年7月20日,中国银行为了确保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正常营运和降低风险,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并提高了外资保险分公司的保证金数额,为营运资金的40%,约480万美元;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上海办法》虽然规定了合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约折合币1.66亿元,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但实际上,现已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则按《保险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亿元币,外方按其合资比例投入资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资本金相当于1亿元币的等值外汇。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即营运资金的问题。而外资分公司由于不是法人,因此没有资本金的问题,所要求投入的1亿元等值外汇只能称之为营运资金。

所谓投资总额,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指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与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范围相适应,对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理解这条规定,当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时,其投资总额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即投资总额大大高于注册资本,这是符合现代企业的运作规律的。

对于合资保险公司来讲,所谓投资总额就是他的营运资金,而注册资本只是该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高限度,二者不能等同。在香港,法律规定申设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仅为1000万港元,加上1000万元的最低偿付准备金不过2000万港元,而同时要求投资者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较大数额的营运资金,例如就一个寿险公司来讲,要求的营运资金数额约数亿港元。而在上海,个别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由于仅投入了注册资本而无相应的营运资金,竟以保费收入充抵营运支出,这无疑是对中国保险资源的一种无偿侵占。因此,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或保证金的同时,依法要求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该营运资金的数额,可参考有关规定,三倍于注册资本,为6亿元币。针对外方投资者一般依合资合同享有较大管理权限和中方投资者困难的实际情况,可要求外方投资者较多地承担投入营运资金的责任。

三、建议逐步取消外资寿险公司只能采用合资公司形式的限制

目前我们引进的外资寿险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资公司的形式,其原因,一是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进技术,培养中国本地特别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险人才;二是防止外资过分地独占保险资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监控合资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防止资金外流。经过几年的开放试点,可以说,上述的三个目的,都基本达到了,但问题在于,是否只有采用合资的形式才能达到这些目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对合资这种形式是否有进行反省的必要。

首先,关于技术转移和培养中方保险人才的问题,其实,在外方投资者看来,一方面,就资本追逐最高利润的本性出发,合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否则没有效率也就谈不上利润;另一方面,追求最低成本也是资本的本性,保险公司这种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人工成本占了企业成本的相当比例,为了追求最低成本,外方合作者也要求尽快实现合资企业员工的本地化,并非仅是因为合资公司;其次,合资公司依法以中国法人的身份从事保险业务,似乎限制了外方投资者过分占用保险资源,但依据《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即便是全部资本由外方投入的外国独资企业,只要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同样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换言之,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活动,都可以视为中国的企业,中资与外资的区分主要基于投资来源。最后,《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非经的专项批准,所有保险资金都必须在中国境内运用,即必须在岸(ONSHORE)投资,不得离岸。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并不是只有采取合资公司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市场换技术和防止资金外流的目的。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中外各方投资者依投资比例“共同经营”的企业,而事实上,由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外方投资者价值观念的严重冲突,中方合作者缺乏与外方相当的技术力量,以及鼓励外方尽快转移技术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资公司大都由外方实际负责经营,虽然避免了因价值观念冲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费,加快了员工本地化的进程,但中方合作者在相当的程度上丧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造成了中方拿钱出来给外方经营并承担外方经营亏损的实际效果,这与中国资金严重不足急需引进外资的现实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我们还注意到,在已出现合资的寿险公司因观念冲突问题造成了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所以,需要对外资寿险公司必须采用合资方式进行重新思考,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放宽这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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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住房产权与居住质量——对中国“五普”数据的分析_经济学论文 第四篇

提要:迄今对中国社会分层模式变迁的研究,几乎全部集中在收入和职业流动的上。本文则关心在分层体系中日益重要的另外一个方面———住房。通过对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五普)数据中的城市住户的,我们得以了解不同职业阶层在住房产权、房屋面积和房屋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在2000年,72%的城市居民户拥有住房所有权,比1990年的24%增加了48%.户主职业地位高的住户在产权拥有率、购买租赁比、购房能力(特别是购买新建商品房)上均表现出显著优势。另一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住房面积和房屋质量有非常大的提高。管理精英和专业精英的家庭所拥有的住房往往面积更大、质量更好。这些发现说明,在成功的经济改革背后,社会分层机制既体现了制度跨越又保持了制度延续。

关键词:社会分层;城市住房;人口普查

本文曾在“中国2000年人口与住房普查国际会议”(,20xx年4月)、“第36届世界社会学大会”(,20xx年7月)上宣读。国家张为民、徐钢、崔红艳、贾毓惠和香港科技大学马忠东、在资料处理和统计上提供了大力协助。原文为英文,李煜翻译。在此一并致谢。

无论市场体制还是再分配体制,住房都是社会经济分层的重要指标。但是,两种社会体制下住房分配的内在逻辑是不同的。市场体制下,住房是商品,住房分配本质上是一个阶层分化现象:收入、职业和其他一些阶层变量决定着人们的住房产权、面积大小和居住质量(Logan &Moloch ,1987)。与之相反,再分配体制下,住房则主要被视为一项福利。而住房不平等,仅存在于占人口大部分的一般群众和少数的“再分配精英”之间(Szelényi ,1978,1983):分配给前者的住房面积相当小,仅能满足必要的生活需要;而后者在住房面积和质量上享有特权。这一概括对改革前的中国也是适用的(Howe,1968;Whyte &Parish ,1984;Logan &Bian ,1993)。本文关注的问题是,自1978年改革以来,中国城市住房的分配逻辑是否发生了改变?

我们试图依据2000年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五普)的数据来回答上述问题。五普的“长表”包括了10%城乡居民户的住房资料,我们借以其中的城市居民家庭。虽然该数据没有包括居民的收入,但其庞大的数据库提供了住户成员职业的详细分类,有助于构建一套体现阶层差异的精细指标。关于中国阶层差异的研究,迄今集中在收入不平等的上,所以我们以这方面的文献回顾为导引,进而论述人们的职业阶层地位如何影响他们的住房情况。

一、从收入到住房:理论观点与研究假设

改革以来,中国从一个世界最贫穷的国家之一发展成全球第七大经济体(World Bank,转引自《新华月报》,20xx[4]:141)。到2000年,人均GDP 增加了5.2倍,农村和城市人均收入的净增长分别是4.7倍和3.6倍(中国国家,2000:56、312)。经济增长主要发生在沿海地区,优先发展战略使国内外的资金汇聚在那里,也进一步增加了其与内地之间的收入差异(Wang &Hu ,1999);先富起来的人集中在沿海,而内地仍然贫困(Lyons ,1997)。就全国来说,1995年的全国住户收入调查表明,收入不平等较以往是增加了的(Bian&Zhang ,20xx)。收入差异模式的这些研究对城市住房的阶层差异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在微观层面,学者们关注的是收入分配机制的变化。这个问题,本质上是沿着吉拉斯(Djilas,1957)和泽林尼(Szelényi ,1978)的理论思路提出的社会学问题,即:国家的社会分层机制、权力和激励结构,在改革的进程中是如何变迁的?倪(Nee ,1989,1991,1996)大胆预言了经济体制改革将带来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社会变迁,他的“市场转型理论”引发了一场激烈而富有成效的论战(对这场论战更详细的评述见Nee &Matthews ,1996;Szel ényi &Kostello,1996;Nee &Cao ,1999;Bian ,20xx;边燕杰等,20xx)。各方观点都力求从各自的理论立场把握经济体制变迁的本质和特点。市场转型理论认为,改革就是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从原来的国家再分配体制改为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制;从而,“再分配者”(redistributors)的利益受损,“直接生产者”(direct producers)

的利益得到较多的满足。换句话说,行力的效用下降,代之而起的是对人力资本和企业家能力的回报增加(Nee ,1989,1996;Cao &Nee,2000)。与之相左的“权力维续论”认为,渐进的中国市场改革,导致再分配和市场两种机制并存,以及经济和体制的双重变迁。所以,在人力资本和企业家回报上升的同时,权力的作用仍然维持和继续着(Bian &Logan ,1996;Parish &Michelson ,1996;Gerber &Hout,1998;Zhou,2000;Bian &Zhang,20xx)。大量的研究显示,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对人力资本和企业家的收入回报是上升的(相关综述见Nee &Cao ,1999;Cao &Nee,2000),尽管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这一回报仍然相对较少(Parish &Michelson ,1996)。周雪光(Zhou,2000)则指出:市场体制和科层体制都回报人力资本。的确,中国在改革期间也致力于以行政手段提高官员和知识分子的收入。那么,我们所观察到的人力资本回报上升,就不可以简单地归因于市场化。

对权力回报的变化趋势,经验研究的结论不一(Cao &Nee,2000)。

受到研究设计和样本量的限制,研究者不能将权力有效地操作成职业类别,而这恰恰是检验“再分配者”与“直接生产者”在市场改革过程中谁更得益的关键指标。总体而言,城乡干部的相对收入在改革初期是下降的(Nee ,1989;Walder,1990:135-156)。不过,在“地方法团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 )(Oi,1992)起决定作用的地区,农村干部可以从盈利的乡镇企业中获益(Peng,1992;Lin ,1995;Lin &Chen ,1999:145-170)。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城市,拥有行力或资本的人也仍然是赢家(Walder ,1992;Bian &Logan ,1996;Zhou ,2000)。中国社会科学院1988年和1995年对家庭收入的全国性调查,其发现也基本与以上一致(Griffin &Zhao ,1992;Khan et al .,1992;Zhao,1993:74-92;Khan &Riskin,1998;Parish &Michelson,1996;xie &Hannum,1996;Tang &Parish ,2000;Hauser &xie,20xx;Bian &Zhang,20xx)。

尽管城市居民的住房差异是制度下阶层差异的一个主要方面(Szelényi ,1983;Lee ,1988),但对改革进程中城市住房的研究仍显薄弱。在时代,城市居民以享有低租金住房为特征(租金约占家庭收入的1%到2%)。住房主要是通过工作单位进行分配的(Whyte &Parish,1984:77-79;Logan &Bian ,1993;Bian et al .,1997:223-250)。

个人所在单位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所能得到的住房面积和质量(Lee ,1988)。而单位提供住房的能力,又与单位所有制类型(全民或集体)和单位的行政级别相关(Walder ,1986,1992;Bian,1994)。在单位分配住房时“,满足职工基本生活的需要”是主要原则;而对于单位来说,面积大、质量好的住房是一种资源,可以用来奖励那些处于管理职位、资历老、有技术,或者社会资本充裕的人(Logan &Bian ,1999;Tang &Parish ,2000:89;Zhou &Suhomlinova ,20xx)。另外,在行政级别比较高的单位,干部、专业人员和职工的住房往往社区环境比较好,如临近重点学校、有管道煤气、有街心花园和其他社区设施(Logan &Bian ,1993)。

这种住房分配模式有许多意料之外的后果(Tang &Parish,2000:37),住房改革就是针对这些后果逐渐推进的。1988年后数次提高了租金,然后单位与住房分配相分离,最终实现了住房的商品化和私有化(Bian et al .,1997:223-250;Davis ,2000:245-260),虽然各级仍然是住房的主要投资者和建设者。国家有关部门在1998年下文要求所有新建住房必须按市场价买卖,这标志着长达50年的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Jiang ,2000:192-203)。在2000年,或上海的一套100平方米住宅平均价值60到80万元币,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30到40年工资收入之和。经济购买力稍低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或以优惠价买下原单位分配的住房。住房分配体制的改革意味着,对于租房者而言,拥有住房产权的那些人是经济改革的“赢家”。因而,是否拥有住房产权,也就成为改革时期阶层差异和阶层分化的重要指标。

买得起地段好、面积大、质量好的住房已经足以说明购房者的购买能力强。而购买能力的大小,无疑与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购房者也可以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住房。如购房者是高薪人士,就能得到更多的贷款,也就能更早地购买更大、更好的住房。总的来说,购房者的购买力直接取决于其职业所带来的收入。

总之,当今中国的阶层差异体现在收入和住房上有三个

“天人合一”与“三才”理论——为什么要讨论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 _经济学论文 第五篇

“天人关系”本来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重要论题,现在我们借用它来讨论中国经济史上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借用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呢?这是因为中国历史上的经济活动与“天人关系”论(这里主要是指“三才”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关系实在太密切了,如果我们不把两者联系起来考察,就既不能真正把握中国传统“天人关系”论的精髓和特点,也不能正确总结中国历史上的经济活动中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经验和教训。

(一)

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在经济上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耗竭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二战以后,尤其是六七十年代以后,越来越严重,引起世界上有识之士对如何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的反思。在反思过程中,“天人关系”这一中国哲学的古老论题重新引起人们极大的兴趣。人们发现,西方近代文明过于强调人类对自然的征服,把人和自然对立起来,这是现代生态危机的重要思想根源之一。反观中国的传统文明,比较注意人和自然的和谐和统一,具有许多合理的因素。人类需要建设新的生态文明,在一定意义上是向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东方理念回归。

这些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有些学者用“天人合一”概括中国历史上人与自然有机统一和谐发展的思想,认为它是传统“天人关系”论的精髓,是中华文化的根本精神和特点,并以此区别以“主客二分”为特点的西方文化。这种观点十分流行,已经在当今思想界占居了话语优势。但在我看来是颇可商榷的。

我们知道,“天”和“人”是中国传统哲学出现最早而又历时最久的一对哲学范畴,它包容了多种复杂的涵义,以至有的哲学家把“天”称作中国哲学史上的两件“魔物”之一(熊十力:《乾坤衍》)。在中国思想史的长河中,不同时代和不同学派所说的“天”和“人”有着不同的内涵,不能简单地把它们等同于自然与人类。甲骨文中的“天”字是大头人的形象,表示人之顶巅,作“大”或“上”解。大约商末周初,“天”被用以指称人们头顶上的苍天。由于浩淼的苍天被认为是至上神的住所,于是“天”又成为至上神的代称。西周初年“天”已逐渐代替殷人的“帝”( 拥有主宰人间吉凶祸福的无上权威的至上神)的称呼,而“天”和“人”也作为相互对应的概念同时出现在当时的文献中。{1} “天”可以通过龟卜向人间发号施令,赐福降祸,而“夙夜畏天之威”(《诗·周颂·我将》)的“人”则匍伏在天帝的脚下。这大概是中国历史上“天人合一”的最初形态,却很难说是表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统一的关系。

西周晚年,史伯阳用天地阴阳二气的失序来解释地震的产生(《国语·周语上》),春秋时期又出现了“天有六气” 地有“五行”之说(《左传》昭公元年、《国语·周语上》)。这样,作为无所不在的、流动的精微物质的“气”的概念介入了“天”之中,使“天”也物质化了。从此,对“天”的理解呈现多元化,有自然之天,有神性之天,有理念之天,有本然之天,有命运之天等等。不同学派间,同一学派中的不同学者间,乃至同一学者在不同场合下,也存在不同的“天人关系”论。

儒家的“天人关系”论的主流是“天人合一”,但有不同的表现形态,或表现为“天人相通”,或表现为“天人相类”。孟子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这里的逻辑前提是“人性天授”,所以只要充实和发挥人性,就可以达到“知天”的境界。孟子把仁、义、忠、信等说成是“天”之所赐,称为“天爵”,实际上却是把人的道德理念当作“天”的属性,故此“天”实为理念之天。 这种在理念之天的基础上“天人相通”的思想,为后来宋代的理学家所继承[3] 。儒家的这种“天人合一”论基本上不包含人与自然关系的意义在内。儒家另一类型“天人合一”论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在“天人相类”基础上的“天人感应”(“同类相动”)说,讲的倒大体是人与自然关系,但由于他的“天”是具有自然外貌的有意志、有目的的至上神,所以这种“天人关系”论反映了一种被扭曲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董仲舒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的学者。

儒家也有主张“天人相分”的,代表人物是荀况。荀子的“天”是自然之天,既包括“列星随旋,日月递照,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等自然界的物质和现象,也包括人生而有之的器官和情感(“天官”、“天情”),相对的“人”则指人类主体的活动。因此这种“天人关系”论大体相当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荀子认为,“天”和“人”各有自己的特点、职能和运行规律,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天”没有目的和意志,“人”则是有目的和意志的,“人”的活动不能影响“天”的运行,“天”也不会有意识地给“人”降祸赐福。人不能取代“天”的职能和改变“天”的运行,但可以在掌握“天”的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利用它为人类谋福利,即所谓“制天命而用之”。这种“天人相分”的观点,使“人”从对神性的天的敬畏中解放出来,与西方文化的“主客二分”论有某种相似之处,并颇有点“人类中心主义”的味道。但在荀子看来,人虽然处于非生物和生物发展阶梯的顶层,“最为天下贵”[4] ,但并非自然界的主宰,而只是与“天”“地”并立的自然过程的参与者[5] ;人和自然并不因为“天人相分”而处于对立状态,相反,人类和天地万物共处于和谐的整体之中,“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荀子·天论》)。

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的“天”也是自然之天,而且比其他学派更彻底摒弃了神性的天,更深刻地强调人与自然的统一。《老子》说:“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25章)“道”含有规律、道理、道术等多重意义,但最重要的是作为天地万物发生的根源和基础的本体意义。在“道”的基础上,天地人成为统一的整体。庄子进一步提出“万物一体”,“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的思想。但老庄是“自然中心主义”,人虽然是“域中四大”之一,但在自然面前,人只能顺应它,“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第64章)[6] 。庄子的“天”有时是指事物的本然状态,而“人”则是对这种本然状态的改变。“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庄子·秋水》)他反对人对自然的任何干预和改造,向往人与鸟兽同居,与万物和谐共处的“至德之世”。所以老庄的“天人合一”是人“与天为一”(《庄子·达生》)。正如荀子所批评的,他们是“蔽于天而不知人”(《荀子·解蔽》)。

无需举更多的例证,从上述材料即可看出中国古代“天人关系”论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天人合一”不足以概括其精髓。就这些理论所表述或反映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各派学说各有优缺点,荀子的“天人相分”说并不逊于老庄或董仲舒的“天人合一”说,毋宁说,具有更多的合理因素。

(二)

人们探讨中国历史上的“天人关系”论时,往往只注意讨论各个学派的不同观点,而相对忽视“天人关系”论的形成和发展与历史上经济活动,尤其是农业生产的关系。这是一种缺陷。其实,在中国古代的“天人关系”论中,更能反映人与自然的合理关系而可供当今借鉴者,是“三才”理论而不是“天人合一”;而“三才”理论正是中国古代劳动长期农业实践的结晶。

“三才”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一种宇宙模式,它把天、地,人看成是宇宙组成的三大要素,并作为一种框架应用到各个领域。这三大要素的功能和本质,人们习惯用天时、地利、人力(或人和)这种通俗的语言来表述它。让我们看看天时、地利、人力(或人和)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是如何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的。

《说文》:“时,四时也。”即春夏秋冬的季节变迁。又说:“旹,古文时,从之日。”查甲骨文“时”作“”,正是从之从日,意指“日之行”,即太阳的运行[7] 。这表明人们很早就直观地感觉到太阳运行引起季节的变迁,而称之为“时”。黄河流域地处北温带,植物的生长发育与气候的季节变迁的节律高度一致,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们必须关注和顺应气候变化的这种节律,《尚书·尧典》说“食哉唯时”,充分说明了“时”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这可以追溯到农业起源的时代,故有“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的传说。不过,这是后人的追述,当时人们还没有把“天”和“时”联系起来。西周的“天”仍指人头顶上的苍天,并作为至上神——“帝”的代称。西周末年“气”介入到“天”的概念中,春秋时代人们开始把“气”视为“天”的本质,把“时”视为“气”运行的秩序。如《左传》昭公元年载:“天有六气……六气曰:阴、阳、风、雨、晦、明也。分为四时,序为五节,过则为灾……”而“气”和“阴阳”等概念的形成也是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8] 。在这以后,人们逐步把“天”和“时”联系起来,形成“天时”的概念[9] 。这一概念实际上是把“时”,即气候变化的时序性作为“天”最重要的www.chines

对“三农”问题的几点认识_经济学论文 第六篇

内容提要:“三农”问题已成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文章认为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但农村经济发展的平台急需搭建、县乡机构改革应进行到底、尽快通过农村再组织变革提高农民收入;并提出了当前支农发展的财政政策取向: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和农村,主导建立城市乡村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的初始分配能力和禀赋以及财政拨专款设立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基金以及其他鼓励性措施,专门资助和鼓励大学生到农村从事创业活动。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村经济;财政政策;政策取向 

党的确立了新世纪前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必须有发达的农业作支撑。在中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2/3左右,只有大幅度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村市场才能够扩大,也才能真正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没有发达的农业,没有繁荣的农村,没有殷实的农民,就不会有全国的小康。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新年伊始的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要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 

通过增发国债扩大投资支出以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增长的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了四年多来,这一政策在提高经济增长率方面的确起了作用。但是,这种政策效应由于投资增长速度超过GDP增长速度而打破了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中消费与积累的平衡,造成了消费占GDP的比率逐步下降,消费需求严重不足,这种消费需求不足对经济长期发展而言才是更为可怕的。目前的现状是,拥有很大一部分财富的高收入者消费倾向很低,绝大多数人因缺少财富而无力消费,居中间阶层的人,有一定的财富而有能力消费,但因市场能够提供他们消费的新产品不多,也不去消费,这类人主要是城镇中的中产阶层,但是调查表明,中国城镇居民在耐用品消费方面已接近饱和,因此,国家的如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增加公务员工资、开办消费信贷等旨在消费的政策,对消费需求的增长作用不是很显著的原因主要在此。 

如果不能把占人口2/3左右的农村需求搞上去,任何扩大内需的政策效果都难以持久。调查资料显示,1985年农村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为58.5%,到2000年却降到38%。中国农民最需要消费,农村市场潜力最大,但是农民无钱消费。有人疑惑中国人均GDP不到1000美元却出现了买方市场,这与广大农民收入水平低,进入不了消费市场直接相关。另据调查,中国农村人口8.7亿,大约有2.1亿个家庭,任何商品在农村的普及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增加至少210万的销量。根据《20xx年中国统计年间》的统计资料,2000年底城乡居民家庭每百户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对比情况,仅在彩电、洗衣机和电冰箱城市居民拥有量分别为116.56台、90.52台和80.13台,而农村地区的这一数字仅为48.74台、28.58台和12.31台。如果农民收入能大幅度提高,这些耐用品消费在农村就大有市场。  

近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注重投资需求的扩大,轻视消费需求的增加,而最终消费需求的增长所引致的投资需求的增长、国民经济的增长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策作用点应调整到消费需求,而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应当成为重中指重。 

 二、农村经济发展的平台急需搭建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工业与农业的关系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以农补工阶段、农工自养阶段和以工补农阶段。按照国际通则,在人均GDP达到800-1000美元时,一国就进入农工自养阶段;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供农业剩余发展工业的标准(刘书明,20xx)。中国目前人均GDP2000年已达到人均800美元的水平,但是,由于中国城市化严重滞后,在近20年的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农村人口城市化率极低,1978年城镇人口比重为17.92%,到1999年为30.89%,仅上升13个百分点。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不协调,导致中国工业在国有企业攻坚改革和入世冲击的内外双重压力下,难以自养,还需要农业继续输血。所以近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下降很快,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由1994年的139.9下降到1999年的87.8,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不断减少,1998年用于农业支出的财政支出比例为10.69%,1999年就降到8.23%,2000年又降到7.75%。 

积极财政政策已实行四年多,城市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平台已搭建好,但是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共设施尚十分短缺,据调查,全国仅1/3的乡镇有供水站,83%的村不能饮用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没安装电话,已安装电话的电话费比市话费高近一倍;虽然95%的村能通电,但电价昂贵,普遍是城镇电费的2倍以上;93%的村能接受电视,但相当弱,彩电尤差(文启湘,陶伟军,20xx)。公共医疗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都十分落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借助积极财政政策,下大力抓一抓,把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必要的前提,为农村经济快速增长搭建平台。

三、县乡机构改革应进行到底

“三农”问题不是农民的问题,根源不在于农民,而是思想上的重工轻农,上的“城乡分治”,体制上的机构臃肿、人员过冗,制度上的唯“家庭承包责任制”、反对任何制度创新等多种因素所造成的。对“三农”问题,给人普遍的感觉是“雷声大雨点小”,近年的各项政策措施似乎很少把“三农”问题考虑在内,似乎只要把土地的承包期延长30年就可以了,根本没考虑到由于现有的制度使农民负担沉重,农民已不迷恋生养他们的土地。难怪以研究“三农”而著名的温铁军博士疾呼慎言“三农”。

可是,广大农村、广大农民有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要想把这种巨大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需求,只能是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的收入。对如何提高农民的收入,大多数人认为通过稳定延长土地承包期、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对农民征收的各项非规范性的收费、调整农业税和农产品税等规范性税收税率即可。笔者认为这种“切分蛋糕”的做法在短期内可以使农民收入有所增加,十分必要。而根据付光明等(20xx)调查表明,以数十个涉农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从农村、农民、农业中争夺自身经济利益为特征的部门内生交易费用“综合症”是农民负担重的根本原因。如果不彻底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削减不必要人员,就难以达到乡镇机构减人减支、农民减负的目的。但现实推行的机构改革从到地方名义上已基本完成,从上到下机关工作人员层层分流非常顺利,而到县及以下乡镇机构人员再难分流了,或者名义上分流出去了但仍然要拿农民负担的工资。因此,如果不彻底把这些人从职能部门剥离掉,机构改革成果难以巩固,税费改革也难以推进,从长期来看,即使把“蛋糕”做大,而切分“蛋糕”的人有增无减的话,不能保证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经验证明,只有增加农民收入,才能扩大市场,国民经济才能稳定发展,“无农不稳”就是这个道理。

四、通过农村再组织变革提高农民收入

要想做大“蛋糕”,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只能通过组织变革或制度变迁来改变农业的生产方式、销售方式、劳动和资本的组合方式,使农业内部重组和重新分工、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实现舒尔茨(Schultz,中译本,2000)所说的“农业的报酬递增”。要使农业产生较高的回报率,关键是在农村再组织的基础上引入先进的生产要素。农村再组织的形成首先需要摆正农业和农村基层职能的定位,服务和保证再组织所需的各种契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这样现有的庞大的农村县乡村机构和人员,必须精简去2/3左右,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才能不受干扰地自主地形成农村再组织;其次要取消各种对劳动力流动的人为限制,如废除户籍制度,以国际税法中通用的居住标准来判定一个人的居民身份,允许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流通,农民有权放弃土地承包权,城里人如果有好的农业生产技术也可以到农村来承包经营土地;否则,即使再组织形成也发挥不了作用,先进的生产要素不会进入。

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农业资本利润率低,但这一观点也反证了一旦变动后,农业资本的利润上升的空间非常大,这是工商业资本投入农业的极大驱动力。这从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这两种哈耶克(Hayek,1988)意义上的“市场合作的扩展秩序”的农村社会的再

我国农业的演进和“三农”问题的根源_经济学论文 第七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特点是农业商品化。商品农业的发展必然导致农业生产方面的一系列变化,表现为农业机械和农业科技的推广普及、农产品产量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的专业化产业化区域化[2]和资本农业的发展。

由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的一系列农村改革,使得浙江农村由自给半自给经济迅速走向日渐发达到商品经济。农业商品生产规模扩大和农业商品率呈稳步提高。1997年全省农业商品产值达到641.2亿元,农业产品的综合商品率达到了63.81%,其中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商品的产值分别为41.62亿元、136.41亿元和222.89亿元,商品率分别为70%、80%和90%左右。 [3]

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生产显著增加,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农业本身越来越产业化,因而为销售而生产的农产品数量的增长,要比全国农业生产总量的增长快得多。商品农业在农业生产总量中所占比重的增加,清楚地说明了这个过程的资本性质。实际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善于经营、富于精打细算的浙江“农民”就开始以市场经济的眼光,重新看待一度受冷落的农业。他们摸索出一条按办工业企业的办法进行农业生产的新路子,有近20万“农民”重新回到土地,像办工厂一样办起了“农业车间”[4]。

改革开放在中国正是创造了和创造着那些引起农业产业化和使农民离开土地的条件。在商品农业增长的同时,把人口吸引到工业的过程,城市发展以及新的工业中心形成的过程也在同样迅速地进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八十年代初期曾经使中国农村居民物质生活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但仅仅过了十几年却使他们遭受了不断衰败和日益贫困的悲惨命运。80年代中期以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大部分产粮区的农村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减退。1979-1984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提高15%,1985-1988降为5%,1989-1991则还不到2%了。[5]从1985年以后,我国传统农业发展就基本走向停滞状态,随着农村各种税费的逐年增加,广大农民不堪重负,近年来农民的实际收入已开始减少。

曾给农民带来巨大希望的小块土地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富裕,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土地平均分配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分到小块土地的农民只能勉强维持生存,甚至往往不够维持生活,因为现在他必须用钱来购买许多必需的生活资料。这样,农民除了家徒四壁的房子和一小块土地以外就一无所有,再加上农民必须缴付的各种苛捐杂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变成了一种桎梏。联产承包责任制曾让亿万农民欢欣鼓舞,可是现在却成为套在他们脖子上的枷锁。安徽河南等地的年轻农民早就意识到“在城市里收破烂、拣垃圾也比种庄稼强”,有的农民甚至说“种田还不如坐牢”,“死也要死在城里”!所以,农民不得不抛弃自己的土地,出外打工谋生。由此可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度过了它最初的繁荣时代,即将走向解体。

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已经难以维持自己的生存,更不用说去跟现代农业的社会化大生产竞争。农民现在不是靠自己的生产能力,而是靠较低的消费水平和过度的劳动来维持生存。勤劳和节约成了中国农民最坏的优点。有人以为小农破产的原因不应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去探求,而应在这以外的一些表面现象如农产品价格低迷的影响中去寻找,那么,这些人的理论一碰上现实的生产方式,就会像肥皂泡一样地破灭。

我国除大米、大豆的价格与国际市场较接近外,小麦价格已比国际市场高75%、玉米高63%、棉花高12%、菜籽油和豆油高37%、禽肉高35%。很多人都认为,现在工业与农业的“剪刀差”愈来愈厉害,种地成本不断攀高,农民是由于农业生产无利可图——“比较效益低下”——而抛弃土地。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朱俊峰在对吉林省玉米生产收益和劳动生产率的规模间差异的实证研究表明,大规模经营生产成本最低,大农户劳动生产率水平是小农户的11倍多。这就导致大规模农户的农业收入为26430元,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而小农户则只有1289元,连维持生活都相当困难[6]。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的内在矛盾必然导致农民的分化——生产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大多数人落入无产者的队伍。

这种分化是通过不同的道路进行的:一部分富裕农民开办工厂,雇用民工进行生产,另一部分富裕农民租进大量土地,采用大型农业机械和先进的科学技术,雇用雇农来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取丰厚利润。在农村的另一极,是广大贫苦农民日益破产变成雇佣工人,在这一极,不是“农业”无利可图,而是在资本农业的空前竞争下,小农落后的生产方式导致的贫困和破产迫使人们抛弃土地。这同时也是90年代以来农村走向全面破产的根源。

目前,我国的小农生产基本上还停留在人力加畜力的水平上,绝大多数的农活是靠牛拉犁、肩挑担、锄松土、手插秧、镰割稻来完成的,这种陈旧的农业生产方式必然会使农民同自己以外的世界所发生的一切完全隔绝开来。所以,关于法国小农所说的如下一段话对于中国农民是完全适用的:“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往,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7]。同生产的这种分散性相联系的是束缚在小块土地上的农民的落后,所以,我们的农民正在力求摆脱这种由小块土地所决定的社会生存条件[8]。

时下有一种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观点就是借口维护农民的“利益”,声嘶力竭地高呼严格维护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变,分给农民的责任土地“一律不准收回”。这看似是为农民“着想”的观点恰恰束缚了农民,责任田已成为不少农民丢也丢不了的沉重包袱。要知道,有不少长年外出“打工”的农民都愿意放弃责任田,愿意将承包土地退回。这本来是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大好时机,可我们还是僵化地固守条条框框,死抱教条不放,致使“一律不准收回”的“好心”政策使承包责任田对这部分农民来说成为你不要也得要的烫手“山竽”。农民外出“打工”不管种不种责任田,各种税费一分都不能少,但责任田又不能退。这种僵化的制度,严重地禁锢了农民的手脚[9]。

当这些承包的土地成了农民“甩不掉的包袱”的同时,许多想搞资本农业即投资“高效农业”的租地农场主们却又苦于找不到大片土地进行集约化耕种。

“冯荣樟是一个有技术、有实力的种粮大户,原先的几十亩土地已满足不了他的‘胃口’,他想大规模‘圈地’搞高效农业。……想在新风村‘圈地’的人不止冯荣樟一个。新风村村民陈仁根也有这样的想法。陈仁根早几年一直在自己办厂,他的新风热电有限公司经过许多年的积累,已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且效益很好的民营企业了。办企业的经历让他比一般的农民更有商业经营的头脑,‘人弃我拣’是一种经营策略。陈仁根希望‘圈’下上百亩土地,建一个现代化园艺园区。但如何能‘圈’到上百亩的土地呢?”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浙江省农村悄悄发生了。如果说20多年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中国农民的生产力,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的推行就是中国农业新的转折点。随着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推开,分散到各家各户的土地重新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租给农业资本家经营。这样,使得资本家投资农业,进行集约化生产,推广农业技术,并按照现代工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运作。当农民们离开土地成为自由劳动力的时候,新一代的资本农业迅速崛起。

“许多工商业主、种养大户纷纷携资承包土地搞养种,优质资本正频频涌向这里的农田。据不完全统计,全县投入开发效益农业,并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工商业主有80家,总投资额超过2亿元,平均每家200多万元。”[10]

虽然种地的人数减少了,但土地提供的产品却比过去更多,因为伴随资本农业而来的,是耕作方法和农作物的改进,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资料的积聚。这是一场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要伟大的“土地革命”。

资本农业之所以率先在浙江兴起,并非偶然。由

改良社会结构,打破“三农”僵局_经济学论文 第八篇

提要:农民的命运就是中华民族的命运。和其他问题一样,“三农”问题的根本性的制约和障碍也是来自于现体制。必须进行包括还权于民、重溯公共权力、改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甚至改变生活方式等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不能只寄希望于社会上层的开明和勇气,还必须从促进民间健康力量的发展,促进民间与互动格局的形成。由于现体制本身是社会经济、、文化总体结构的综合反应,这种结构的要害在于1)它使整个社会不可避免地恶性化,不论哪一个阶层;2)它使包括黑社会在内的各种恶性力量形成一个严密的利益体系,却使民间力量无从发展和无从团结。这对中华民族的发展是致命的,所以我的命题和问题是:和一切的一切相比,怎样使中华民族健康和团结起来,才是当代中国人的最大挑战。这才是时代的真问题。

任何真正关心三农问题或关心中华民族命运的朋友,都不会拒绝以下说法,那就是我们不论做任何事,都应把问题清楚,认清我们的处境,以便更有效地的选择我们的行为,争取达致较好的效果。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早就成为上至总理,下至平民学子们的普遍共识,有关的探讨热闹非凡,但谋求缓解乃至根本改变“三农”命运的尝试,至今收效甚微,空有许多对策,就是无从下手。为什么呢?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和三农问题庞大的需要比起来,我们相应的资源和力量极其有限,却不怎么清楚如何有效运用这些极其有限的力量。有时候,盲目的行动比不行动还糟糕。所以各方面关心三农问题的朋友,有必要疏理一下头绪,建立起码共识,对针下药,有的放矢。

我尝试从三农现状、现有对策、现实途径、我们的选择等几方面阐述一下自己的思考。个人的力量有是限的,希望大家一起努力。

现状:一副破败和矛盾尖锐的图景

无论来自城市或农村,绝大部份人都能感受到“三农”问题的严重和危险。但感觉不能代替理性的认识。

李昌平揭示了当今农村这样一副图景:1、负担如“泰山”(农民不堪重负,有的地方甚至已出现抛荒现象);2、债台如“珠峰”(农村债务直线上升,全国3000县估计不低于6000亿);3、干部如“蝗虫”(干部队伍"债主化",并导致基层与社会流氓势力的结合,权势群体非法的私有化已成公开秘密,干群关系恶化);4、盲流如“洪水”;5、责任制如“枷琐”(种地没收益,不种也要交税费);6、政策如“谎言”(江西桂晓琦事件:以和有关省市的减负政策编成的小册子成为禁书);7、假话如“真理” (数字出干部;报忧得忧,报喜得喜);8、疾病流行危及人畜生存而无人顾及;9、义务教育成画饼(希望工程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么?);10、水利设施日趋老化;11、县级面临危机(现在农村和农民已经不象过去那样能向城里输血以缓解城市问题了,而且还是一个充满危机的地方和群体,县级实际上是坐到了火山口上。)(见李昌平:《给总理的一封存信》等文。本文主要表达基本观点,非学术文章,相关文章网上已多如牛毛,且所引全部材料在网上一查即有,恕不详引详注。)

除了东南沿海一带要好一些,全国其他地方比这好不到哪儿去。既便东南沿海一带,不也是建立在对北部、中西部广大地区“打工仔、打工妹”的任意遣用上?既然关心三农,那就要看到,不论留守农村的,还是进城的,都是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处境最不利、并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的庞大人群,这是不能分割开的。

纸上谈兵的必须对策: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三农问题纵然如此严重,却并非没有对治的办法。现实要求必须实施以下的综合配套方案,三农的命运才有可能改观。

第一、 界定产权、还权于民,保护农民基本权利。借用一位自称为“老牛”的农民自己的话说,农民缺的不是科技,甚至不是资金,而是缺乏一个起码的好环境。中国农民是最没有权利的,没有财产权,没有公共事务参与权,甚至没有自主经营权和人身安全权。周其仁说缺乏农地使用权、生产决策权、放弃农地自用的喊价权和交易权、劳力和各种才能的租金权利以及结社权等各种基本权利,是制约农民发展的要害。只有有了这些权利,农民收益才能得到保障,各种资源才能得到优化利用。更重要的,是农民才会因此具有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才会有进一步改善自身处境的动力和能力。界定产权、还权于民的核心是限制行为能力,如果无法限制行为能力,一切将注定徒劳。(见《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

第二、 免除农民税费,打破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公民义务平等,建立以所得税为核心的城乡统一现代化赋税体制。(以下几条主要是温铁军的政策建议,也有秦晖等专家的建议)。 即使按照公布的统计,农民月均收入也不过300元,城里人是达到800元才开征。再说土地对中国农民实质已变成社会保障,没有哪个国家对社会保障征税,相反倒应该用财政来保证社会保障。所以现在继续征农业税从道理上是讲不通的。或问,给农民免税,各项农村建设费用、管理费用等所需经费从何而来?温铁军以为,只要把现在花在吃饭财政和的这些钱腾出来,已经绰绰有余,甚至还可把目前短缺的科研经费、教育经费等一并解决了。

第三、 实行真正的村民自治,根据小农经济的现实重构县乡上层建筑。目前硬要对2.4亿农户征收税费,还要加强管理,不仅乡镇已经“六套班子,七所八站”,还要把村级也叠床架屋地搞“三套班子”;这些政策都要收钱才能执行,而且自然会导致机构膨胀,这就是目前任何减负措施都遭致失败的原因。所以,可行的政策是把社区自治体作为财产主体和纳税主体,把直接面对2.4亿小农户转化为面对70多万个村,把乡级改为乡公所,合并乡镇,以此降低交易成本。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社区组织与行政部门对负责的制度。没有县乡的自治,村民自治就是一句空话。

第四、 落实义务教育。并按平民教育家晏阳初先生提出的运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大方式,开展公民教育、生计教育、卫生教育、文艺教育和生态教育五大教育。

第五、 以综合改革推进农村城镇化。按照目前旧体制搞城市化是走不下去的。现有的 “造城运动”盲目性很大,大量占农民的地,却排斥农民就业。不但不能解决“三农”问题,反而是恶化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的灾难。因此,不能简单地强调“加快城市化”,而必须“以综合改革推进农村城镇化”, 撤乡并镇,发展中心城镇,把和传统农区经济半径最短的城镇发展起来。一个县市最多发展3-5个中心镇,尽可能让中心镇吸纳农村过剩人口。改革垄断征占土地这种制度,不要让征地成为权钱交易的根源,而是要把垄断占有的土地“证券化”变为失去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现在建立在对资源高消耗基础上的城镇规划根本不应该在中国实行。

第六、 砍掉现有城市对农民进城的门坎,保证进城农民权益。但是目前各级城市庙里的各位菩萨、各个部门、各个正殿偏殿,都没有一家说我愿意砍门坎,都是在不断加高。加的越高,垄断收益就越高。这怎么能够城市化呢?

第七、 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金融、保险、流通、批发等非农生产领域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对农民发展合作组织免税。现在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和各种金融、销售等所谓“服务”的部门垄断力量太强,垄断转化为各种名目的收费,所以这些部门的固定投资最后还是转化为农业成本,导致农业成本的不断上升,这正是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原因。不把这些有利可图的领域还给农民,农民就彻底无利可图。农民发展合作金融,发展合作销售,获利之后才能返还农业。同时,要把原来给各个部门的投资集中定向于各种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原有各垄断部门的人员可以分流,也可以加入合作组织,前提是必须变成农民。对农民发展合作组织免税的条件是合作组织必须把收入中至少60%的部分返还农民,用于农村适用技术的推广,用于农村社会事业建设,这等于间接用于农业补贴。这是日本、韩国和中国省等东亚小农社会稳定农村经济的最根本经验。

第八、 改变现有农业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使投资真正到位。不改变现行投资方式而加强农业投资,那就意味着各部门到财政的盘子里来分钱。水利分多少,农业部分多少,供销社多少,粮食局分多少,电力局分多少,门分多少,门分多少,科技部门分多少。财政部门不过是一个盘子,大家一块分,分完了,好了,可以做报告了,说加强农业投资的措施已经到位了。但真用到了实处吗?没有,还不够养活各权力部门吃饭买车盖房子呢。

第九、 以工代赈,引水治荒,缓解人地关系的高度紧张。治理荒漠可用以下办法:用去一个劳动力给3份以工代赈的口粮和基本生活必需用品,可以带家属,然后国家投资就定向地解决国内这些过剩的基本消费品生产企业,把过剩的消费品调到水库工地,然后随水变村,一片一片扎根了,就变成农民当地的水利开发了,同时建路,沿渠建路、沿路建筑,按新体制办旧事,这样就能战略性地配置调整资源和人口,缓解人地关系的高度紧张。同

“三才”理论与中国传统农学论略_经济学论文 第九篇

 "三才"理论在中国传统农学中的地位

人们常说,中国传统农学是一种经验农学,并以此区别于西方近代的学业并没有局限于单纯经验和技术操作的层面,它已经抽象出若干富含哲理性的原则和原理,已经形成了以"三才"理论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因此,它是一种科学,而非单纯的技术。

"三才"或称"三材"("才"和"材"是相通的),是指构成宇宙的三种相互联系的主要"材料"或要素--天、地、人。这是一种宇宙模式,也是一种框架,而被应用到、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广泛领域中。

关于农业生产天地人关系的经典性论述,始见于中国现存最早的一组农学论文(《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中的一篇--《吕氏春秋·审时》:

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

在这里,"稼"指农作物,扩大一些,也不妨理解为农业生物,这是农业生产的对象。 "天"和"地"分别指自然界的气候和土壤、地形等,它们共同构成农业生产中的环境条件。而人则是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因此,上述引文是对农业生产中农作物(或农业生物)与自然环境和人类劳动之间关系的一种概括;它把农业生产看作稼、天、地、人诸因素组成的整体。我们知道,农业是以农作物、禽畜等的生长、发育、成熟、蕃衍的过程为基础的,这是自然再生产。但这一过程又是在人的劳动的干预下、按照人的预定目标进行的,因而它又是经济再生产。作为自然再生产,农业生物离不开它周围的自然环境;作为经济再生产,农业生物又离不开作为农业生产主导者的人。农业是农业生物、自然环境和人构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这就是农业的本质。《吕氏春秋·审时》的上述概括接触到了农业的这一本质,体现了一种有机统一的自然观。

农业生产自始就离不开"天"、"地"、"稼"、"人"等因素,中国传统农学正是通过长期的农业实践,在逐步加深对上述诸因素认识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对"天"的认识逐渐积累和发展了农时学和农业气象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地"的认识逐渐积累和发展了农业土壤学的知识和理论,对"稼"的认识逐渐积累和发展了农业生物学的知识和理论。这些构成了中国传统农学的基础学科,各种农业技术的原理、原则大都可以归属到这些学科之中;而"三才"理论则是对"天"、"地"、"人"、"稼"等因素及其关系的总体认识。这样,(1)精耕细作农业技术体系中的原理、原则,(2)作为农业科学的基础学科(如农时学、土壤学、农业生物学等)的理论和知识,(3)以"三才"理论为核心的农学思想或农学理--这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传统农学的内容和体系;而"三才"理论是这个体系的灵魂和总纲。因为"三才"理论是在长期农业实践中对天地人等因素认识的升华和结晶,又反过来成为传统农学和精耕细作技术体系的指导思想。它把农业生产看作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的、动的整体,它包含的整体观、联系观、动态观,贯穿于我国传统农学和农艺的各个方面,并把有关的技术原则和学科知识结合成为一个颇为完整的知识体系。自《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以后,两千多年来的历代农书,无不以"三才"理论为其指导思想和立论依据。

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中国传统农学对天、地、稼、人诸因素的认识,看看这些认识中是如何贯彻着"三才"思想的,最后谈谈"三才"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这个问题最能体现中国传统农学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农学对"天时"的认识和掌握

"天"和"时"原来是各自的概念。甲骨文中的"天"是大脑袋的人形,原指人之顶巅,作"大"或"上"解。后被用以指称人们头顶上的苍天,而天被认为是至上神的住所,于是"天"成为至上神的代称。甲骨文的"时"字则从之从日("日"是太阳的象形,"之"象人足在地上有所往之形),意指"日之行",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太阳的视运动。这表明人们很早就直观地感觉到太阳运行引起季节的变迁,而称之为"时"。《尚书·洪范》把"时"看作是降雨量(雨)、光照(旸)、温度(燠、寒)、大气流动(风)等气象因素按一定次序的消长。这是对"时"的本质的一种朴素的认识。后来把"天"与"时"结合在一起的纽带是"气"。古代中国人心目中的"气"是一种流动着的表现为各种不同形态的无所不在的精微物质。西周末年,"气"介入"天"的概念中,"天"的神性发生动摇。春秋时代人们开始把"气"视为"天"的本质,把"时"视为"气"运行的秩序。如《左传》昭公元年载:"天有六气……六气曰:阴、阳、风、雨、晦、明也。分为四时,序为五节,过则为灾……"战国时代,人们逐步把"天"和"时"联系起来,形成"天时"的概念。实际上是把"时",即气候变化的时序性作为"天"最重要的内容和特征;这个"天"已是自然之天了。以后,人们又把"天"之"气"概括为阴阳二气,尤其强调"阳气"在万物生化中的作用 。清杨屾《知本提纲》中更为明确地指出:"日行黄道,一年一周,而遍地之土,共被恩泽;盖地本水土合成阴体,得日阳来临,方能阴阳相济,调和平,化生万物,而衣食始能从此出也。"这些论述虽然还缺乏现代科学的精确依据,但应该说是接触到"天时地利"的本质的。

农业是以自然再生产为基础的经济再生产,受自然界气候的影响至大,表现为明显的季节性和紧迫的时间性。这一特点,中国古代农业更为突出。这与自然条件的特殊性(中国农业的第一个摇篮--黄河流域位处北温带,四季分明,春旱多风,必须抢墒播种等)有关,也和精耕细作农业技术传统的形成有关。中国古代农民和农学家农时意识之强为世所罕见,他们把知时顺天视作从事生产活动最起码的要求,"不违农时"是各派家的共识,而"观天授时"成为历代统治者的首要政务之一。

中国传统农学指时的手段,最初是物候(自然界生物和非生物对气候变化的反应,如草木荣枯、鸟兽出没、冰霜凝消),继之是天象(日月星辰的动态),最后形成二十四节气。但中国传统农业对农时的掌握不是孤立地运用单一手段,而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形成一个指时的系统。先秦的《夏小正》和《礼记·月令》,已列出每月的物候、星象、气象和农事,这就把天上的日月星辰,地上的草木鸟兽和人间的生产活动,以季节变化为轴联结起来。发展到战国秦汉,二十四节气成为指时系统的核心,它与物候的结合是这个指时体系的重要特色。二十四节气的基础是"二至"、"二分"等构成的标准时体系,它通过土圭测日晷来确定;但同时也考虑了气象、物候等诸多因素。二十四节气准确地反映了地球公转(其表现为太阳的视运动)所形成的日地关系,秦汉以后它融入中国传统的阴阳合历中,一直对中国的农业生产起着指导作用。而物候指时本身即以对天上、地下、人间万事万物相互联系的认识为前提。即王充《论衡》所说的"天气变于上,人物应于下"。元王桢《农书》说:"二十八宿周天之度,十二辰日月之会,二十四气之推移,七十二候之变迁,如循之环,如轮之转,农桑之节,以此占之。"他还据此制定了"授时指掌活法图",成为传统农学指时体系的一个总结。

气候的变化有常有异,任何固定化的时序都难免有局限性。南宋陈旉《农书》指出:"四时八节之行,气候有盈缩踦赢之度;五运六气所主,阴阳消长,有太过不及之差。其道甚微,其效甚著。盖万物因时受气,因气发生,其或气至而时不至,或时至而气未至,则造化发生之理因之也。" 在这里,"时"指时令,即所谓"四时八节","气"指气候的实际变化,它们之间有时也可能发生不完全符合的情况。因此应灵活掌握时令,不但要"稽之天文",而且要"验之物理"。所谓"验之物理"就是指以物候校正时令中的农事安排。

中国传统农学对"地利"的认识和改造

古人把"地"看成是"万物之本原,诸生之根菀"(《管子·水地》),它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甲骨文的"利"字作以刀割禾状,原意是收割禾谷所获,亦可泛指土地之所出;"利"作"锋利"、" 利益"解只是其引申义。正如清代学者俞樾说:"盖利之本义谓土地所出者。土地所出莫重于禾;以刀刈禾,利无大于此者矣。"(《儿笘录》)可见,"地利"是从农业生产中得出的概念,而"尽地利"也就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在"尽地利"的过程中形成了中国传统的土壤学,其中最有特色的是"土宜论"和"土脉论"。

"土宜"或"地宜"的概念产生相当早,相传周族先祖弃就曾"相地之宜,宜谷者稼穑焉"(《史记·周本纪》)。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据《荀子》、《管子》等书的记载,"相高下,视肥墝,序五种"已是农夫的常识,同时也是有关官员的职责。"土宜"的原则,不但要求按照不同的土壤类别安排不同的作物,在同一地区按照不同的土地类型(如平原、川泽、丘陵)全面安排农林牧渔各项生产,而且重视农业的地区性,要求根据地区特点安排生产与生活。土宜论是建立在对不同土壤、不同地类及其与动植物关系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春秋战国时期已有专门的著作对土壤进行细致的分类,这些分类并非孤立进行的,而是从整个生态系统中去考察土壤及其变化。如《管子·地员》按土壤肥力高低把九州土壤分为3等18类90种,详列各类土壤所宜生长的作物品种、果品、草木、鱼产和牲畜,揭示了植物按地势高下垂直分布的特点。这本质上是一种土壤生态学。

在作物生长的外界条件中,气候是人们难以控制和改变的,但土壤在很大

对中国“三农”问题的若干思考 _经济学论文 第十篇

内容提要: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在中国应首先大力发展以血缘、亲情关系为纽带的村落内农户之间存在的某些传统合作方式并努力使之完善,这是中国农民从传统合作走向现代合作的中间站;目前我国农业应走以技术创新为主要特征的路径选择;乡镇问题是中国最重要的问题,或者至少是中国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乡镇问题的实质是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解决乡镇问题的出路,在于重新配置乡镇权力体系,形成一个均衡的和经济的权力体系,这里关键是要重新调整“条”“块”关系,实行“条”执行、“块”监督。

关键词:三农  发展  研究

中国农民占总人口的大多数,农村占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所以,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始终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解决好了“三农”问题,也就解决好了中国问题。

一、要充分认识到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中国农村社会的转型,必须是经济、文化、、社会的全方位转型。从经济层面上看,首先,“人多地少”这一最显著的中国国情就集中体现在农村,中国农村中农业人口之众,是举世无双的。据推测,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城市化水平将约为60%,届时农村人口为6.4亿,其中劳动力为3.2亿。由于耕地面积将逐步减少,人地比例关系不会发生显著改变,仍有庞大数量的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业和土地上。所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安置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就业,将是一个长期的难题。其次,如何实现粮食中长期的供需平衡,也是一个需要不断进行解决的问题。据研究预测,到2030年我国粮食需求约为6.4亿吨,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粮食中长期供求平衡,始终是一个事关国家稳定,经济发展和生存的大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需要长期解决的问题。再次,如何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一个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在人地矛盾本来就很尖锐的情况下,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解放以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由150万平方公里增加到180万平方公里,风蚀面积增加到180万平方公里,两项占国土面积的38%,沙漠化面积也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从50-70年代末期,我国沙漠化土地每年平均扩展1500平方公里,80年代以来年均扩展2460平方公里,潜在的沙漠化土地面积还有16万平方公里。在华北和西北的一些地区,水资源严重匮乏,很难发展灌溉农业。所以,正确处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的关系,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既是事关千秋万代的大事,同时也是一件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的工作。从文化层面上看,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农村根深蒂固,至今在相当大一部分的农村社区仍然生生不息,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这种历史传统对中国农村的影响一方面构成了中国农村现代化的严重阻碍,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其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对其改造的任务将是长期的,并最终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曹锦清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中写道:“批判传统文化的旗帜只有在生活方式本身已开始变化之时方起作用;而主张‘保卫’或‘恢复’传统文化,则表明传统已不再是生活方式的有机内容,而当传统依然是绝大多数村民生活其内的一种生活方式时,无论是‘批判’还是‘恢复’,基本上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空谈。”从层面上看,中国农村如何实现从“为民作主”过渡到真正的,从村民变为公民,从等级依附转变为平等合作协商,这仍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的任务。中国农村的化进程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广大乡村,一方面是不能代表自我,另一方面是不让自我代表。这个‘不能’与‘不让’,依然是乡村社会意识与过程的基本内容。从社会层面上看,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也是世所罕见的,发展很不平衡,城乡差别很大,既有与世界发达国家一样先进的现代文明城市,又有相当落后的还是传统社会和自然经济的农村,彼此长期共存。在这样的二元格局情况下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并运转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现在正通过改革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预示着中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市场化进程将面临着比西方发达国家更复杂的情况,任务也将更加艰巨。另外,由于与农村相对应的许多城市面临的人口严重超负荷,基础设施跟不上要求,体制转轨困难重重等困难,使中国城市发展的辐射作用大受限制。这些方面也将影响到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使中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将面临更多的不利约束。所以,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对此,我们应持谨慎和务实的态度来对待农村问题,要注重在稳定中求发展。

二、关于农民的合作问题

中国农民的最大特点是善分不善合,如何使善分不善合的农民“合”起来,这确实构成了对中国人智慧的严重考验。这里笔者认为,合作组织的灵魂是合作精神,而合作精神的产生来自内生和外生两个方面。内生的合作精神是基于历史性的沉淀和现实经济基础的需要;外生的合作精神是基于引进和模仿。而合作精神的合理化最终取决于内生的合作精神的转变。在中国,由于厚重的家庭人情传统和现实落后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中国农村合作精神的提升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中国人之间体现的合作精神与西方人之间体现的合作精神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精神。所以,从中国人的合作精神过渡到西方人的合作精神所体现的是质变过程。而质变过程需要量变的积累。对此,笔者认为,从内生的合作精神的转变过程来看,在中国应首先大力发展以血缘、亲情关系为纽带的村落内农户之间存在的某些传统合作方式并努力使之完善。当然这种传统的亲情网络远非现代意义上的合作和联合,但发展这种联合和合作是基于中国国情的考虑,是中国农民从传统合作走向现代合作的中间站。在中国农村,千百年来形成的习惯是要求我们根据“家”的亲疏远近原则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家庭人情关系本位的现实基础是由于家庭本身在中国社会经济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经济功能的缘故。经济是文化的基础,文化是经济的表现。中国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实质上起到了强化“家庭”观念的作用。由于中国绝大部分城市人的“根”在农村,所以这种以“家庭”为中心衍生的各种人情游戏法则必然弥漫于中国社会的上空。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铲除其“根”,使“家庭”本身的社会经济功能彻底弱化。而在目前的现实中,中国农村的家庭仍在承担着重要的社会经济功能。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和分配单位;同时也是养老单位和生育单位。而根据目前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在中国农村要想彻底弱化家庭的许多社会经济功能,使其社会化和国家化,由国家和社会来代替其大部分职能,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正是从现实性上来看,中国农民传统合作精神的基础仍然是十分牢固的。要想使中国农民的合作彻底走向合理化的道路,其首要任务必须是改造其现实的经济基础,而这本身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所以,中国农民合作精神的理性化建设不能急于求成,而应需要一个过渡环节,这个过渡环节就是首先要发展和完善中国农村农户之间存在的以血缘人情关系为纽带的传统合作。而后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改善和通过外生的合作精神的促进,以此进一步推动中国农村中的合作向现代意义上的合作和联合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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